出口信用保险重要事项告知函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与我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根据投保单中的声明,贵公司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2.0版)已经详读,尤其是涉及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已经充分理解并无异议。为确保贵公司的保险权益,我公司再次提醒您认真阅读条款中涉及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
以下是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操作中的部分重点注意事项,现列明供贵公司参考。
请重视贸易主体问题。请向我公司客户经理详细描述贵公司在开展外贸进出口代理时的贸易时合同签订、货物出运、货款回收等各个环节情况,特别是与常规贸易不同的部分。如果贵公司以境、内外关联公司、代理公司的名义与国外买方签订合同或报关出口,请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并申请在保单中进行约定。
请如实告知历史贸易情况。投保前,请如实告知与买方历史交易情况及买方付款表现。此外,委托国外买方销售的寄售业务、账目不清的业务、未明确约定应付款期的业务等,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请及时申请限额。贵公司获得我公司批复的有效信用限额(外商信用额度)是我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
请明确限额买方。国外买方可能隶属于拥有众多分支机构、子公司的集团公司;请贵公司明确贸易合同的主体,正确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请关注信用期限问题。请认真阅读条款中关于信用期限的定义,可能和贵公司贸易合同中的信用期限含义不同。有何问题,请及时询问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信用期限的定义为: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指货物出口之日起至买方应付款日止;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指被保险人将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议付行或通知行之日起至开证行应付款之日止。
请重视贸易合同的规范性。贸易合同一般应包括合同主体、货物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及付款条件等主要内容。建议贵公司妥善保存相关贸易单证、函电,以便日后债权的主张和确认。
请特别关注条款中提交可损、索赔的时限;逾期处理,可能影响贵公司的保险赔款权益。
保险项下货物出口后,如需变更销售合同的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转让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我公司权益的合同内容时,应事先征得我公司书面同意。
(备注:以上仅供参考;若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以正式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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